省人社厅解读新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享两类待遇
发布时间:
2017/05/31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发生工伤后怎样维权?昨日,省人社厅详细解读新规变化,并针对上述人们普遍关心,且较为常见的工伤疑惑予以解答。
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陪护费标准提高
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答:此次修订,明确了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责任。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同时,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了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提高了工伤职工医疗期间陪护费标准,由原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提高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
工伤可享两类待遇
问: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后,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以下两类工伤保险待遇:
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包括: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及医疗期间陪护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
伤残鉴定去哪里办
问: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由哪个部门办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等,由参保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旧伤复发有办法
问: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么办?经复查鉴定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应及时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如伤情发生变化的,可到参保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咋维权
问:现实生活中,各种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情况比较多,一些农民工只知道包工头,不知道工程施工单位。请问,这部分职工发生工伤后,怎样维权?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办法》增加了相应的条款,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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