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山西省健康协会章程
(2021年6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xi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SXH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山西省从事卫生健康服务、卫生健康教育研究、健康产品生产经营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健康,一切服务于人民健康,团结和组织卫生健康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发挥专业优势,传播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培养健康人才,助推健康产业、服务健康山西,为促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健康山西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学习宣传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卫生健康发展重要问题,收集分析卫生健康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状况调查,为政府制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 传播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服务阵地与网络平台,组织专家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编辑出版卫生健康科普书刊,向社会与群众提供预防保健的相关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素养。
(三) 建立卫生健康领域学术组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学术交流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活动,推动促进群众树立健康的生活观念,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 建立行业信息服务与工作交流平台,及时向会员介绍国家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与行业发展动态,促进会员之间的互动、合作与交流。
(五) 发挥人才技术优势,为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托幼机构、医药企业提供咨询、评价、鉴定、培训等服务,培养培训适应社会需要的卫生健康专业人才。
(六) 积极向社会宣传我省卫生健康行业的发展状况,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企业的交流合作,提升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卫生健康产业发展。
(七) 积极争取政府重视与支持,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专家,参与全省卫生健康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反映会员单位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八)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卫生健康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卫生、健康、医药生产经营、教育教学等与健康相关领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三) 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审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协会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等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并调整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协会解散、终止或与其它机构合并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协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可采通讯会议等适宜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卫生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每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卸任或被罢免,应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如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理事会可作出变更决议,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协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和其它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含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收取的会费;
(二) 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限用于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经费收支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6日第二次会员大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 话:0351-4086567
地 址:太原市文源巷6号
E-mail:sxsjkx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