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参加新农合后,户口转入我省新农合能否转我省并享受补偿
发布时间:
2017/05/09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76号)中,第四条“由于户籍转移或外出城镇务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和第九条执行“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转入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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