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22/0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9 年 3 月 26 日 国务院第 4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10 月 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9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第 4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 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 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 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 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 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 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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