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

2022/0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 年 4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 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 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 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 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 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 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 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 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 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 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 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 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 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 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 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 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 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 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 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 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 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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